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小組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