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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