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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委託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者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從事乾洗作業場所之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乾洗機總容量及過去一年平均每月乾洗衣物量、使用乾洗溶劑種類及過去三年平均每年之用量。
三、每日及每月委託烘乾衣物最大量,委託烘乾衣物運送前之儲放方式及位置、運送方式及路線、各批次運送至受託處所之衣物簽收方式、委託時間、委託合約書及其他符合本標準規定之作業說明及切結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受託者之受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託者公司行號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受託烘乾衣物每日最大量、委託者名稱及委託時間。
三、現行及未來乾洗作業方式說明,包括乾洗機台數及總容量、過去三年來平均每月及每日最大乾洗衣物量、衣物烘乾及溶劑回收作業方式、回收效率、待烘乾前衣物儲放方式、使用乾洗溶劑種類及每年用量、烘乾作業操作條件之記錄方式及其他符合本標準各項規定之作業說明及切結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