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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乾洗溶劑:指清洗衣物所使用之石油系、四氯乙烯或其他溶劑。
二、乾洗作業:指使用石油系、四氯乙烯或其他乾洗溶劑從事衣物之清洗、溶劑脫除、烘乾等作業。
三、石油系乾洗設備:指使用石油系溶劑清洗衣物、脫除溶劑、烘乾並回收溶劑之設備。
四、四氯乙烯乾洗設備:指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非石油系溶劑清洗衣物、脫除溶劑、烘乾並回收溶劑之設備。
五、烘乾機:指用以烘乾乾洗衣物並回收乾洗溶劑之設備。
六、乾洗機總容量:指同一公私場所中所有乾洗機之乾洗衣物裝載設計容量之總和。
七、破壞性處理:係指將廢氣導入焚化爐、鍋爐、加熱爐、廢氣燃燒塔等焚化燃燒設施或以生物處理設施處理,致無法回收物料之方式。
八、溶劑吸附器:指可有效捕集由溶劑烘乾回收及乾洗機門開啟、衣物取出前所排廢氣之活性碳或其他吸附劑裝置。
九、乾洗溶劑重量回收率 R=Wr/(W0-W)×100 %,單位為%。
W0:每一批次烘乾作業前之衣物重量,單位為公斤/批次。
W :每一批次烘乾作業後之衣物重量,單位為公斤/批次。
Wr:每一批次烘乾作業回收乾洗溶劑重量,單位為公斤/批次。
十、排放削減率 E=(M0-M)/M×100%,單位為%。
M0:破壞性處理前之廢氣中乾洗溶劑質量流率。
M :破壞性處理後之廢氣中乾洗溶劑質量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