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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氫氟酸等之紀錄、保存與申報規定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輸入量(以溶劑或其他型式輸入製程之量)、輸出量(隨廢溶劑、廢棄物、廢水或其他型式輸出製程之量)、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等資料應每月記錄。
二、污染防制設備為酸鹼洗滌吸收設施者,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並每日記錄各洗滌槽洗滌循環水量及pH值。
三、污染防制設備為清水洗滌吸收設施者,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並每日記錄各洗滌槽洗滌循環水量及廢水排放流量。
四、污染防制設備為冷凝器者,應每月記錄冷凝液量及每日記錄冷凝器出口溫度。
五、污染防制設備為生物處理設施者,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以確保該設施之狀態適合生物生長代謝,並每日記錄處理氣體風量、進口溫度及出口相對濕度。
六、污染防制設備為熱焚化爐者,應每日記錄燃燒溫度。
七、污染防制設備為觸媒焚化爐者,應記錄觸媒種類、觸媒床更換日期,並每日記錄觸媒床進、出口氣體溫度。
八、以其他污染防制設備處理者,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並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九、應設置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者,其流量及濃度監測結果應根據前次比測結果修正後計算排放削減率及排放量,並每日記錄小時平均值及日平均值。
十、前九款之紀錄需以電子化方式保存備查至少六年,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於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之紀錄。主管機關得適時調整申報內容及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