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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如下:
一、ng:奈克,相等於(10的-9次方)公克。
二、N(m的3次方) :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K)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三、ppm:百萬分之一。
四、 C: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 ng-TEQ/N (m 的3次方)。
五、 Q: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 N(m 的 3次方)/min。
六、Cs: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ng-TEQ/N ( m的 3次方)。
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實測值。
八、E:輸入焚化爐之富氧氣體實際含氧百分率。
九、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十、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 3, 7, 8-tetr- 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十一、全連續式(Continuous)焚化處理設施:每日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者。
十二、氣體滯留時間:二次燃燒室(完全燃燒)之氣體停留時間。
十三、一小時動平均值:任意一小時連續測定變動數據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