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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排氣之排放標準如下表。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 │排放標準 │備註 │
├───┼─────┼──────┼─────────────┤
│空氣氧│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一千│
│化單元│十六年二月│之九十或排放│五百 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
│及蒸餾│六日以前設│濃度一百五十│規定。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
│操作單│立者 │ppm 以下 │術之效率者,不在此限。 │
│元 │ │ │ │
│ ├─────┼──────┼─────────────┤
│ │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
│ │十六年二月│之九十五或排│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七日以後設│放濃度一百 p│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
│ │立者 │pm 以下 │率者,不在此限。 │
├───┼─────┼──────┼─────────────┤
│其他石│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
│化製程│十六年二月│之九十或排放│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單元 │六日以前設│濃度二百 ppm│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
│ │立者 │以下 │率者,不在此限。 │
│ ├─────┼──────┼─────────────┤
│ │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三千│
│ │十六年二月│之九十五或排│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七日以後設│放濃度一百五│但已以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
│ │立者 │十ppm 以下 │效率者,不在此限。 │
└───┴─────┴──────┴─────────────┘
第一項以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排放濃度三百 ppm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