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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熱風乾燥機,係指利用燃料燃燒之高溫氣體及大量空氣混合之熱氣流與含水份之物料直接接觸,以乾燥物料為目的之設備,其排氣含氧量為十三‧五%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