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前條第一項須限期繳清差額之公私場所,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繳加徵之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加徵之差額達十萬元以上。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前條原訂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最後一期繳納之日止,依原訂限期繳納期限屆滿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並應一次將各期應繳金額預開票據函送主管機關;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