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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如下:
一、機動車輛:
(一)觸媒轉化器(Catalytic converter) 。
(二)排氣再循環系統(Exhaust gasrecirculation)。
(三)蒸發排放活性碳罐(Evaporativeemission canister)。
(四)曲軸箱通氣閥(Positive crankcasevalve) 。
(五)熱反應器(Thermal reactor) 。
(六)二次空氣供給泵(Air injection, airpump)。
(七)二次空氣控制閥(Air injection, pulse air)。
(八)含氧量感知器(Oxygen sensor) 。
(九)減速控制裝置(Deceleration device) 。
(十)濾煙器(Particulate Filter)。
(十一)濾煙器再生裝置(Regeneration system for particulate filter)。
(十二)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
(十三)電子控制單元(Electronic control unit) 。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二、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