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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發減量獎勵金者,始得領取檢測費用獎勵金。
檢測費用獎勵金以固定污染源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之檢測費用計算
,每一製程或控制設備檢測費用獎勵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總檢測費
用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減量獎勵金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