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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方式分為減量獎勵金、檢測費用獎勵金及減
量額度三種。
固定污染源應依本辦法規定,檢具前三個月之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提出獎勵金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
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固定污染源檢具領據領取獎勵金。
固定污染源裝置控制設備且經核發獎勵金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季之減量額度。經審查認可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減量額度。
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施行日起,不再
受理獎勵金及減量額度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