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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目測判煙人員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
一 學科:各學科合為一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二 術科: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為一科:
1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
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
2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之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目:
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以九十分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