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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
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