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
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