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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
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監測設施之位置。
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
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
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生空氣污染物最大濃度值(長期及短期)之區域。
特殊性工業區應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