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電爐有一個以上集塵設備,其粒狀污染物濃度(C) 依下列公式計算:
n
Σ(Cs‧Qs)i
i=1
C=────────
n
Σ(Qs)i
i=1
i :集塵設備之廢氣排放口,i = 1,2,3…,n 。
n :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總數目。
Cs:各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粒狀污染物濃度,單位為毫克/立方公尺(mg/Nm3)。
Qs:各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排氣體積流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小時(Nm3/hr)。
Cs.Qs:各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為毫克/小時(mg/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