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調訓
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
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對於前項調訓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