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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目測檢查人員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目測檢查人員於前項合格證書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再參加術科考試,合
格者,始發給合格證書。
前項考試不合格者,得予訓練後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