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令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應變防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