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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及十月至十二月,依空氣品質預報資料執行附件六之行為管制,限制相關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
圖表附件:
附件六 空氣品質不良期間依空氣品質預報啟動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管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