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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
│ 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申請沿用、延伸│申請進口汽車排│
│ │明審查費(單位│或修改合格證明│放空氣污染物管│
│ │:新臺幣) │審查費 │制驗證核章審查│
│ │ │(單位:新臺幣│費 │
│ │ │) │(單位:新臺幣│
│汽車種類 │ │ │) │
├──────┼───────┼───────┼───────┤
│汽油引擎汽車│ 二千元/次 │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
│柴油引擎汽車│ 三千元/次 │一千五百元/次│ 五十元/輛 │
├──────┼───────┼───────┼───────┤
│ 機車 │一千五百元/次│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