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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