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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界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經主管機關核可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者,可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