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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如下:
一、㎎:毫克,相等於○.○○一公克。
二、Nm³: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 K) 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三、ppm:百萬分之一。
四、C :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 ppm或㎎/Nm³。
五、Q :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 Nm³/min。
六、Cs: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ppm或㎎/Nm³。
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實測值。
八、E :輸入焚化爐之富氧氣體實際含氧百分率。
九、一小時動平均值:任意一小時連續移動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