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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指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日起一年內檢具空氣污
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及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