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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科、理
科等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
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三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四 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