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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分批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
場所、污染源及規模。
依其他環境保護法規擔任污染防制 (治) 專責單位主管或乙級污染防制 (
治) 專責人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於同一公私場所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主管或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