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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所需費用
由辦理之機關或機構核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