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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當事人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
附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後,處理程序如左:
一、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二、書件內容如無遺漏或欠缺時,應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後,為准之處
理。
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檔案承辦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