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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
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簽報 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核
准後行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