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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環境保護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之許可:
一、申請人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
二、承攬環境保護業務契約書、實績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記載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國外住所、國
內居所、職位及工作內容之聘僱計畫書一份。
四、記載薪資給付方式、數額及聘僱期間之聘僱契約書一份。
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東南亞地區第五款至第七款之
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