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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
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
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