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