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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環境衛生用藥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事項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