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