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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
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