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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
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
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
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
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