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用。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