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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