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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逾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