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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