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