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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