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且申請日前六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過去十八個月之平均營業額相對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前款所屬企業營業額之衰退與市場開放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屬企業為製造業者,因締約國進口產品增加或單價下降,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二)所屬企業為服務業者,因締約國企業在我國提供服務量增加或服務價格下降,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三、其他因市場開放致所屬企業營業額衰退,而使勞工受損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