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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