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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
前項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