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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
一、屬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
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
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
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