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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就業服務員。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