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求職、就業機會開發、就業諮詢、職涯輔導、工作分析、職業分析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及專業化就業服務。
二、求才、僱用諮詢。
前項第一款專業化就業服務,包括依業務性質及個案就業需求,提供推介媒合、職場訓練與輔導、職務再設計諮詢、就業適應及追蹤輔導等服務。